第二十四条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在公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或取消公约成员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本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内由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九条我国天花吊顶行业从业者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单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约,并通知公约执行机构;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三十条本公约由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天花吊顶分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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